沈阳丰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沈阳丰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6财保1251号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1。 被申请人**2。 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收到申请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在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梁 崇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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