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6财保1251号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1。
被申请人**2。
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收到申请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在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梁 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