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27民初2513号
申请人:**,男,1972年10月0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
省肥东县石塘镇石塘居委会新光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启菊,贵州广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贵州广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沿河县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团结街道麻阳河街乌江景苑3号楼。
法定代表人:任晓彬,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沿河县市政建筑有限公司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6
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沿河县市政建筑有限公
司名下银行账户金额2964087.31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被
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以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
查询的财产为准)。申请人**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
产保全责任保险(适用于贵州地区)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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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沿河县市政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金额
人民币2964087.31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
财产(以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的财产为准),冻结、
查封、扣押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田景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杜高飞
书 记 员 田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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