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黔0627执1815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3年7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8196307032030,土家族,住沿河县板场镇洋溪村七组。
被执行人:沿河县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住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团结街道麻阳河街乌江景苑3号楼。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沿河县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侵权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兑现3万元后,双方当事人就剩余未兑现金额85143.01经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沿河县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85143.01元。因双方和解期限过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627执18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