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6民终17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沿河县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团结街道麻阳河街乌江景苑3号。
法定代表人:任晓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海军,贵州仁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上诉人沿河县市政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黔0627民初1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沿河县市政建筑有限公司在收到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沿河县市政建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田芳
审判员***
审判员向前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龙斐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