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河县市政建筑有限公司

(2018)黔0624执238号沿河县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与思南天王星城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垠钛车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黔0624执238号
申请执行人沿河县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和平镇沿江购物休闲小区。
法定代理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黔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思南天王星城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铜仁市思南县双龙大道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垠钛车业有限公司,住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工业园区(安光村北)。
法代表法人***,执行董事。
沿河县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与思南天王星城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垠钛车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黔0624民初14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沿河县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3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及资金占用费4083559元利息;2、向申请人支付保证金400万元及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60000元,申请执行费67818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思南天王星城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思南县双塘新区罗家坝与双塘大道之间土地使用证号为思国用(2015)0***14、思国用(2015)0***14的两块土地,思南天王星城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资不抵债申请破产案件正在办理过程中。除此之外,未查询到二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对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沈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