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大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港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大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辽01民终182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港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中华路121甲号2701。
法定代表人:唐中亚,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旭,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昊,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大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海路19-1号。
法定代表人:郑禹,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雪娇,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阳港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联房地产公司)与被上诉人沈阳大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禹市政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1民初3555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港联房地产公司上诉请求:要求改判,驳回大禹市政公司全部诉请。理由:1、我方认为在质量问题没修复以前不应该支付工程款和利息。2、鉴定费分担错误。
大禹市政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同意维持原判。
大禹市政公司向一审法院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令港联房地产公司支付工程款2245383.5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从2020年5月30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判令港联房地产公司负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8月31日,发包方港联房地产公司与承包方大禹市政公司签订《顶盛国际花园B1地块道路铺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项目:顶盛国际花园B1地块沥青道路铺装工程,工程地点:沈阳市苏家屯区南京南街1028号……合同总金额暂定为贰拾伍万叁仟陆佰玖拾陆元整……本工程总工期20天,开工日期2015年9月1日,竣工日期2015年9月20日……本工程为单项工程平米包干价工程包干单价,道路施工面积暂定1200平方米,砭石暂定400延长米,雨水井六处,工程总价款暂定为253696元人民币。工程款支付:乙方进场后,园区道路路床及山皮石施工完成后,甲方付乙方工程总款的25%工程款计63424元。乙方路床、级配、混凝土结构层工程完成后沥青路面摊铺前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总款的25%工程款,计63424元。沥青路面、边石及雨水井工程全部完工经甲方及监理单位验收合格,乙方提供全部竣工验收资料并结算完毕后,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款的95%。该工程质量保证期为二年,自甲方验收合格并经书面确认后留,结算后总工程款的5%为质保金。质保期内如无质量问题,质保期满后10日内,甲方无息支付剩余质保金……。”庭审中,双方均认可该工程尚有12193.64元未支付。
2016年10月8日,发包方(甲方)港联房地产公司与承包方(乙方)大禹市政公司签订《顶盛国际花园二期园区道路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项目:顶盛国际花园二期园区沥青道路工程,工程地点:沈阳市苏家屯区南京南街1028号……合同总金额暂定为伍拾贰万捌仟元整……本工程总工期22天,开工日期2016年10月8日,竣工日期2016年10月30日……。本工程合同签订后付合同总价款的20%作为工程预付款,工程施工进度完成级配砂石、水泥稳定砂层、边石及排水井后,付合同总价款的20%作为工程进度款,所有工程施工完毕,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竣工资料完成移交之日起7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85%,在结算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15天内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5%,留结算总价款的5%作为保修金。在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前,乙方需向甲方出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向乙方支付工程款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该工程质量保证期为二年,自甲方验收合格并经书面确认后,留结算总工程款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内如无质量问题,质保期满后10日内甲方无息支付剩余质保金……。”庭审中,双方均认可该工程尚有103197元工程款未支付。
2017年,发包方港联房地产公司与承包方大禹市政公司签订《顶盛国际二期园林绿化及铺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项目:顶盛国际二期园林绿化及铺装工程,承包内容顶盛国际花园二期道路铺装工程、景观小品工程、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绿化种植工程、绿化养护及苗木栽植等工程。绿化工程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保护期为2年,整体工程保修期为2年(包括正负零以下的障碍处理,各配套井室的调整,各种井室清淘、修复、现场土方的场内倒运等相关费用)……合同总金额暂定为贰拾伍万叁仟陆佰玖拾陆元整……本工程总工期60天,开工日期2017年4月1日,竣工日期2017年5月30日……。工程款支付:乙方进场后两日内预付合同总价款的30%作为工程预付款。乙方完成工程量的80%,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40%作为工程进度款,工程全部竣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并结算后,支付至工程结6算总款的95%,剩余工程总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保修期两年过后,如无质量问题,甲方一次性无息支付保证金。甲方在支付上述款项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符合甲方财务要求的税务规定的增值税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履行支付义务……。”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港联房地产公司垫付电费3727.9元。
2017年,发包方港联房地产公司与承包方大禹市政公司签订《顶盛国际花园售楼处园林绿化及铺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项目:顶盛国际花园售楼处园林绿化及铺装工程……承包内容:鼎盛国际花园售楼处道路及广场铺装工程、电气工程(不限于草坪灯、庭院灯)、给排水工程、绿化移植工程、苗木栽植工程、绿化养护工程及其他维修工程,绿化工程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保护期为2年,整体工程维修期为2年。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总价为人民币贰拾叁万贰仟零壹拾肆元……本工程总工期20天,开工日期2017年7月10日,竣工日期2017年8月10日……工程款支付:工程全部竣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并结算后,支付至工程结算总款的95%,剩余工程总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保修期两年过后如无质量问题,甲方一次性无息支付保证金。”庭审中,双方均认可该工程尚有11600.7元工程款未支付。
2017年,发包方港联房地产公司与承包方大禹市政公司签订《顶盛国际花园A地块2#-4#网点铺装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项目:顶盛国际花园A地块2#-4#网点铺装铺装工程……承包内容:顶盛国际花园A地块2#-4#网点南侧园区铺装工程……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总价为人民币656607.35元……本工程总工期30天,开工日期2017年7月15日,竣工日期2017年8月10日……工程款支付:工程全部竣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并结算后,支付至工程结算总款的95%,剩余工程总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保修期两年过后如无质量问题,甲方一次性无息支付保证金。甲方在支付上述款项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符合甲方财务要求的税务规定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履行支付义务……。”庭审中,双方均认可该工程尚有32830.35元工程款未支付。
2017年9月12日,发包方(甲方)港联房地产公司与承包方(乙方)大禹市政公司签订《顶盛国际B2地块及1#楼园林绿化及铺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项目:顶盛国际B2地块及1#楼园林绿化及铺装工程。承包内容:顶盛国际花园B2地块及1#楼沥青路铺装工程、园区铺装工程、私家花园围墙工程、园区台阶挡墙工程、主楼入户台阶铺装、园区围墙及护栏工程、景观小品工程、电气工程(不限于草坪灯、庭院灯)、给排水工程、绿化种植及绿化养护(外购种植土)等工程,绿化工程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保护期为2年,整体工程维修期为2年。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叁佰零伍万肆仟贰佰壹拾捌元整……本工程总工期122天。2017年施工日期为2017年9月15日至2017年8月10日,2018年施工日期为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工程款支付:预付款乙方进场后两日内预付合同总价款的30%作为工程预付款。进度款,2017年完成以下工程进度,1.沥青路商业街后沥青路面层施工完成。13a#大门至14b#单元门前沥青路级配砂层完成;2.绿化种植工程场地平整完成。3.私家花园围墙施工完成。4.铺装工程,第二洋房园区铺装面层完成,小高层园区水泥稳定砂层完成。5.洋房园区台阶,当墙全部施工完成。6.小区围墙及护栏全部施工完成。7.园区电气工程,洋房园区电气施工完成小高层园区电气预埋完成。8.园区及排水工程,洋房园区及排水施工完,小高层园区给排水预埋完成。以上工程进度完成后,乙方上报已完工程量的进度预算,由甲方审核后支付已完工程造价的40%作为工程进度款。工程全部竣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并结算后,支付至工程结算总款的95%,剩余工程总款的5%为质量保证金,保修期两年过后无质量问题,甲方一次性无息支付保证金。甲方在支付上述款项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符合甲方财务要求及税务规定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履行支付义务……。”
现上述六份合同所涉工程均已交付并投入使用,但双方对交付使用的时间无法达成一致。
经大禹市政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委托沈阳建正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对顶盛国际花园二期园林绿化及铺装工程和顶盛国际花园B2地块及1#楼园林绿化及铺装工程合同内及增量部分的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2021年7月20日,沈阳建正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为:无争议造价4988137元,有争议造价91079元,上述造价共计5079216元。鉴定意见后出具后,港联房地产公司提出复议,2021年8月17日,沈阳建正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鉴定复议说明,调整工程造价为:无争议造价4905088元,有争议造价121541元,以上合计5026629元。大禹市政公司支付沈阳建正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费1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发包方港联房地产公司与承包方大禹市政公司签订的《顶盛国际花园B1地块道路铺装工程施工合同》、《顶盛国际花园二期园区道路工程施工合同》、《顶盛国际二期园林绿化及铺装工程施工合同》、《顶盛国际花园售楼处园林绿化及铺装工程施工合同》、《顶盛国际花园A地块2#-4#网点铺装施工合同》、《顶盛国际B2地块及1#楼园林绿化及铺装工程施工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故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方义务。
关于未付的工程款数额。对于《顶盛国际花园B1地块道路铺装工程施工合同》、《顶盛国际花园二期园区道路工程施工合同》、《顶盛国际花园售楼处园林绿化及铺装工程施工合同》、《顶盛国际花园A地块2#-4#网点铺装施工合同》四个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未付款金额均没有异议,予以确认;对于《顶盛国际二期园林绿化及铺装工程施工合同》、《顶盛国际B2地块及1#楼园林绿化及铺装工程施工合同》及涉案工程的工程增量,经大禹市政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载明无争议造价4905088元、有争议造价121541元,合计5026629元。港联房地产公司辩称大禹市政公司施工的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其向本院提出反诉,但未缴纳反诉费,应视为其撤回反诉,若港联房地产公司确因大禹市政公司质量问题存在损失,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扣除大禹市政公司自认的港联房地产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及垫付的电费,港联房地产公司未支付工程款为1873775.17元(12193.64元+11600.7元+32830.35元+5026629元-1435608.8元-1873338.82元-3723.9元)。
关于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于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本案的工程已交付,但双方对交付时间无法达成一致,且均未提供足够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自大禹市政公司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应该以1873775.17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沈阳港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沈阳大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873775.1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沈阳港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沈阳大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1873775.1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7月9日计算至工程款付清10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4763元,由沈阳大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98元、沈阳港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665元;鉴定费150000元,由沈阳大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825元、沈阳港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5175元;保全费5000元,由沈阳港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一系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大禹市政公司与港联房地产公司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经一审法院委托对《顶盛国际二期园林绿化及铺装工程施工合同》、《顶盛国际B2地块及1#楼园林绿化及铺装工程施工合同》及涉案工程的工程增量进行造价鉴定,鉴定结论为5026629元,双方均认可的未付款数额为159821.69元(12193.64+11600.7+32830.35+103197=159821.69元),扣除大禹市政公司自认的已付工程款以及港联房地产公司垫付电费,一审法院计算港联房地产公司尚欠付工程款1873775.17元并无不当。现港联房地产公司主张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其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提出反诉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缴纳反诉费用,一审法院视为撤诉并无不当,如确因质量问题造成损失,待证据充分后可另行起诉。
关于鉴定费用的问题,一审法院根据该案具体情况判决的鉴定费用负担并未存在不当之处,对港联房地产公司主张由大禹市政公司负担全部鉴定费用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港联房地产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763元,由沈阳港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惠丽
审 判 员 相 蒙
审 判 员 曹 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徐 瑶
书 记 员 焦晓宇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