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大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大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宜而居住宅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某某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191执22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大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海路1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780075678D。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辽宁宜而居住宅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本溪市明山区致远街7栋11层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504318670530K。 法定代表人:孙成业 被执行人:孙成业,男性,1965年0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辽0191民初281号判决书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256037.18元或查封被执行人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