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现代交通道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河南现代交通道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0191执48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现代交通道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
被执行人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开民初字第45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连霍郑洛段改建工程项目部的到期债权三百五十一万零一百一十一元整,冻结期限为三年。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