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现代交通道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河南现代交通道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国靖与河南现代交通道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8-19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扶民初字第750号
原告石国靖。
委托代理人***,扶沟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现代交通道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梧桐街北紫竹路东。
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国靖与被告河南现代交通道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国靖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争议的工程款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部分履行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国靖撤回对河南现代交通道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46元,减半收取7223元,由原告石国靖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