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秦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河南豫秦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02民初5422号
申请人:河南豫秦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嵩山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小久,河南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都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女,197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豫秦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智联体感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南豫秦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162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以登记在其名下位于管城回族区(产权证号:04××62)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豫秦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162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对登记在担保人***名下位于管城回族区房屋(产权证号:04××62)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