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秦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河南豫秦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河南智联体感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02执201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豫秦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智联体感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7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豫秦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智联体感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于2018年9月17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车辆已查封,但是轮候查封并未实际控制;3、2018年9月17日,将被执行人河南智联体感商业有限公司、**、***在限高系统限制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名单;4、于2018年11月1日发传票,决定传唤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但无法找到被执行人;5、于2018年10月16日再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6、于2018年11月21日启动传统查控,未找到被执行人及其存在可供执行财产;7、于2018年12月3日对申请执行人河南豫秦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进行约谈,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信息,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岩
审判员*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