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秦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河南豫秦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郑州市中原区航海西路街道小岗刘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02民初5439号
原告:河南豫秦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小久,河南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中原区航海西路街道小岗刘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文化宫路136号。
负责人:***,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豫秦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中原区航海西路街道小岗刘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
河南豫秦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豫秦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豫秦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8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豫秦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