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802执恢2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吉安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被执行人江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吉安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江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江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吉安市吉州区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江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吉安市吉州区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国勇
审判员 帅智民
审判员 罗 勇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 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