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吉安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24民初752号
原告:**,男,1965年7月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吉安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州区井冈山大道27号。
法定代表人:邹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1619737277。
原告**诉被告吉安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9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荣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吴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