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吉安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江西妙医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802执恢26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吉安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

被执行人江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江西吉州工业园内组织机构代码698495980。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安市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吉安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同意被执行人江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分期履行。本院认为,申请人吉安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同意被执行人江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分期履行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吉安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江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12)吉民二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终结执行。

因分期履行而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国勇

审判员  帅智民

审判员  罗 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 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