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802执恢26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吉安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
被执行人江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江西吉州工业园内组织机构代码698495980。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安市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吉安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同意被执行人江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分期履行。本院认为,申请人吉安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同意被执行人江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分期履行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吉安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江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12)吉民二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终结执行。
因分期履行而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国勇
审判员 帅智民
审判员 罗 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 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