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825民初1382号
原告:永丰县科华商砼有限公司,地址:永丰县产业园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099269914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吉安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1619737277。
原告永丰县科华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吉安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原告永丰县科华商砼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解决为由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永丰县科华商砼有限公司的撤诉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丰县科华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58元(原告已预交6379元),减半收取计6379元,原告永丰县科华商砼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姜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