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825民初1790号
申请人:永丰县科华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永丰县产业园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099269914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吉安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6***7277。
法定代表人:邹辉,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永丰县科华商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安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永丰县科华商砼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吉安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220240元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确保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安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220240元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6***元,由申请人永丰县科华商砼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