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凯英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191执707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133号11层。
法定代表人郑乐观,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凯英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科大天工大厦B座18层06-15室。
法定代表人贾立东,董事长。
关于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凯英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豫0191民特54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北京凯英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需支付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货款999000元、利息190859元、案件受理费14299元共计1189859元。因北京凯英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18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18年10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到庭。
三、2018年9月16日、2018年10月9日、2018年12月21日共三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工商总局、公安部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互联网银行、自然资源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银行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到被执行人北京凯英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
1.有银行存款148032.56元,现已扣划并返还给申请人。
2.有车牌号为京L×××××大众牌汽车、京N×××××辉腾牌汽车、京P×××××丰田牌汽车、京Q×××××奥迪牌、京Q×××××江淮牌汽车、京P×××××北斗星牌汽车、京P×××××北京现代牌汽车、京P×××××金杯牌汽车、京P×××××北京现代牌汽车、京P×××××雪佛兰牌汽车各一辆,因未实际控制,申请人同意不予查封。
四、2018年12月5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018年12月21日,对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向其告知本案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事项,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余1041826.44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豫0191民特547号民事裁定书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北京凯英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亦可依职权对案件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翔
审 判 员  范 伟
代理审判员  李旭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谢天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