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九创观筑模型技术有限公司诉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11民初10382号
原告:北京九创观筑模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1号-H3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1987年7月22日出生,北京九创观筑模型技术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翠竹街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北京九创观筑模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北京九创观筑模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九创观筑模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