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辽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381执恢16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12月14日出生,住北票市。
委托代理人:谢晓明,辽宁哲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辽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沈大路18-2号。
法定代表人:刘艺琳,董事长。
被执行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湖街。
法定代表人:陈瑞成。
被执行人:刘艺琳,女,1980年9月30日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辽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艺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13民终1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辽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艺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辽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艺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辽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艺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辽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艺琳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了查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辽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艺琳银行账号6个,冻结时间为一年,到期日为2023年4月17日。经查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辽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艺琳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13民终1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辽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艺琳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恢复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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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张庆瑞
审判员  孙爱民
审判员  徐志平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韩 宇
注:所冻结账户到期后需续冻,在到期日前15日向本院申请,逾期自动解封,自行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