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市沈河区城市建设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民初16994号
原告:沈阳市沈河区城市建设局,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南顺城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黄伟,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梦鸿,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明,该公司员工。
被告: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湖街。
法定代表人:张铁林,该公司经理。
原告沈阳市沈河区城市建设局与被告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沈阳市沈河区城市建设局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市沈河区城市建设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沈阳市沈河区城市建设局负担。
审判员  刘超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夏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