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402执恢14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
被执行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湖街。
法定代表人陈瑞成。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作出的(2017)辽0402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2021年7月1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手续。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先后两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互联网银行、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将被执行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2021年10月20日经本院电话约谈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又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长 夏立军
执 行 员 程 江
执 行 员 田成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代书记员 刘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