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12执1156号
申请执行人:***,男,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被执行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1061177547976,住所地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湖街。
法定代表人:张铁林。
本院在执行***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下达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
2、本院在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冻结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冻结网上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存款;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进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任何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周永克
执行员 陈 奇
执行员 李爱武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洪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