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宏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云浮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服务中心、某某等委托代建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53民终1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浮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服务中心。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星岩路49号。
法定代表人:陈大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国英,广东凯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芫,广东凯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7年11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土家族,1966年8月7日出生,住贵州省思南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浮市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星岩二路41号。
法定代表人:曾梓成。
原审第三人:端州区汇霖建筑材料购销部。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经营者:陈金川。
上诉人云浮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服务中心、***与上诉人***、被上诉人云浮市基础工程公司、原审第三人端州区汇霖建筑材料购销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5302民初18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云浮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服务中心、***经依法通知拒不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云浮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服务中心、***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晓红
审判员  陈 阳
审判员  李婉婉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思敏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