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宏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东中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云浮市基础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06民初467号
原告:***,男,196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林森,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中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软件路******D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66594492XC。
法定代表人:邹云辉。
被告:云浮市基础工程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城星岩二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01957763503。
法定代表人:曾梓成。
原告***与被告广东中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云浮市基础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的受理费19365元,减半收取968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缴受理费19365元,本院予以退回9682.5元)。
审判长  何莹
审判员  李煜
审判员  林吉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赖嘉涛
书记员郭晶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