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823民初1018号之一
原告广东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人民大道中3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0年12月23日出生,湛江市坡头区人,住湛江市坡头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北京四通智能交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电子城IT产业园204楼3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四通智能交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318.42元,由原告广东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杨究第
人民陪审员苏平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