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园林绿化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华顺金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明诚利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8民初7023号
原告:北京华顺金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穆家峪镇荆子峪村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MA007RU0X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住北京市密云区。
被告:北京明诚利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新中街南口(北京双仁宾馆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MA01J8HT9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7月25日,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北京市密云区。
被告:北京市园林绿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甲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77658987Q。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碧洲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新城子镇政府大街9号政府办公楼106室-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700317789Q。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鑫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北街家园五区2号楼9层4单元9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MA008C5PXJ。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华顺金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明诚利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园林绿化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碧洲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鑫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北京华顺金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向其依法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华顺金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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