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8民初49199号
原告:***,男,1958年2月24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
被告:北京市园林绿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甲2号。
法定代表人:马立强。
原告***与被告北京市园林绿化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蔡 玫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叶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