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奎执字553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特灵消防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天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济南特灵消防技术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山东天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欠款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奎开民一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山东天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高彬
审判员韩冰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