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02民初2668号之二
原告:济南特灵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264378437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鼎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鼎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48471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员工,住济南市
被告:山东鲁能贵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13206036Q。
法定代表人:成振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山东鲁能贵和商贸有限公司法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特灵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山东鲁能贵和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特灵消防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特灵消防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特灵消防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5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济南特灵消防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科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