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103民初5618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主要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特灵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鼎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鼎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与被告济南特灵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60元,减半收取计198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查珩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