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特灵消防技术有限公司

济南特灵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与山东中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历民初字第1603号 原告济南特灵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中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济南特灵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中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济南特灵消防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特灵消防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特灵消防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290元,由原告济南特灵消防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