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413执280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32264984U,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长江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常州市金坛旭润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P63FU3J,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东城街道华城中路170-15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州市金坛旭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常州市金坛旭润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常州市金坛旭润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113911.42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