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1002执508号
申请执行人廊坊市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次区,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和。
被执行人廊坊市永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文明路文明里乙5号楼2单元101室,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
廊坊市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廊坊市永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002民初10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廊坊市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002民初10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甄红
审判员王强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白金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