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鲁0602执1859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西南河支行与被执行人烟台市第二电缆厂、烟台鸿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烟台盛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盛泽源实业有限公司、牟传龙、牟萍、王兆辉(2018)鲁0602民初2379号票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烟台盛泽源实业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烟台盛泽源实业有限公司的存款人民币95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轮候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逾期或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春怀
书记员 崔兴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