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鲁0602执1859号之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南森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市第二电缆厂、烟台鸿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烟台盛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盛泽源实业有限公司、牟传龙、牟萍、王兆辉(2018)鲁0602民初2379号票据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烟台盛泽源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向我院解除被执行人烟台盛泽源实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烟台盛泽源实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95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春怀
书记员 崔兴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