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盛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南森置业有限公司、烟台市第二电缆厂票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鲁0602执1858号之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南森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市第二电缆厂、烟台鸿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烟台盛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盛泽源实业有限公司、牟传龙、牟萍、王兆辉(2018)鲁0602民初2378号票据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烟台盛泽源实业有限公司的存款人民币224936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春怀
书记员  崔兴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