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0602执异40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西南河支行与被执行人烟台大龙黄金矿业有限公司、牟传燕、烟台盛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盛泽源实业有限公司、王立猛、林盼红(2019)鲁0602执1861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烟台南森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现其申请撤回该变更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烟台南森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变更申请,其请求应予允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烟台南森置业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宋晓华
审判员 王 伟
审判员 修晓鹏
书记员 于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