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盛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西南河支行、烟台市第二电缆厂票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602执185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西南河支行,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68号银都财富中心大厦。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曹蕾、***,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烟台市第二电缆厂,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化工南路芝水前街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烟台鸿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上夼西路97号。
法定代表人:孙志超,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烟台盛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楚毓路218号。
发的代表人:宫照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烟台盛泽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芝水中街17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执行人:牟萍,女,196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执行人:***,男,196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以上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西南河支行与被执行人烟台市第二电缆厂、烟台鸿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烟台盛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盛泽源实业有限公司、***、牟萍、***票据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0602执18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迟晓乾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