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民终1732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女,汉族,1972年10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女,汉族,1992年12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鞍山宏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红旗南路(隆源大酒店南50米老安民村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0年12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原审第三人:俞翔,男,汉族,1969年4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马鞍山宏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俞翔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21)皖0504民初2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及上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共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21)皖0504民初2393号民事判决书;
二、准许**、***撤回上诉;
三、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0元,由***负担;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负担。
审判长 雍自涛
审判员 徐 婕
审判员 汪振兴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