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执68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科园支行,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龙池路600-6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92324061Y。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宜兴市高普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环科园南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73216225Q。
法定代表人:**都。
被执行人:宜兴市铜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氿大道11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38722Q。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3年10月25日,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宜兴市陶都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百合场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18687809F。
法定代表人:**都
被执行人**都,男,1963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女,1965年1月5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科园支行与被执行人宜兴市高普机械有限公司、宜兴市铜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宜兴市陶都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自行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同意法院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对于申请执行人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科园支行的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对本院作出的(2020)苏0282民初93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栋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