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汇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华丽金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汇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84民初1275号
原告:西安华丽金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环城南路140号含光大厦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623906386R。
法定代表人:韩胜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汇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28号院21号楼21层21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西安华丽金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汇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至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西安华丽金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