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常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武汉常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04民初7355号
原告:***,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告:武汉常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常码头三村特****。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武汉常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