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民终127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汉市汉阳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正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汉西三路83号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常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常码头三村特1号1层。
法定代表人:汪学武,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武汉市正发劳务有限公司、武汉常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18)鄂0104民初39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451元,减半收取1725.5元,由上诉人***负担(予以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