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04民初7064号
原告:武汉常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常码头三村特1号1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朱志熙、***,均系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原告武汉常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2020年9月3日,原告武汉常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常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元、公告费520元,由原告武汉常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毛 丽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夏 璠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