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常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汉常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04民初4213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11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麻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云燕,湖北君与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常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硚口区常码头三村特1号1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宋磊,男,汉族,1967年5月10日出生,地址:武汉市江岸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武汉常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宋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坤伦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648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