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2071民初29750号
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马岭大新路11号、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18132742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武汉常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硚口区常码头三村特1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707157255C。
法定代表人:***
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常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计2100元【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