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鹿邑县鑫鼎商砼有限公司、河南鑫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8民初3863号
原告:鹿邑县鑫鼎商砼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MA3XF3109C,住所地河南省鹿邑县谷阳办事处张辛村。
法定代表人:李振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超,河南老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鑫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568633492L,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170号院16号楼2单元3层东户。
法定代表人:王银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鹿邑县鑫鼎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鑫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鹿邑县鑫鼎商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鹿邑县鑫鼎商砼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鹿邑县鑫鼎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27.5元,由原告鹿邑县鑫鼎商砼有限公司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孔维良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牛帅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