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03民初3160号
原告:河南鑫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170号院16号楼2单元3层东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568633492L。
法定代表人:王银锋,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龙生,盛佳丹(实习),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九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翠竹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7164836X。
法定代表人:王玉庆,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迪生,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西站北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5167XA。
法定代表人:刘长龙,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一帆、杜哲宇,该公司员工。
被告:信阳天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新六大街北段印象湖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072652980K。
法定代表人:段永刚,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魏巍、宁佳丹,该公司员工。
被告:信阳恒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七大道东方今典小区1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063812823B。
法定代表人:段永刚,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兵兵,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鑫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九建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信阳天恒置业有限公司、信阳恒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河南鑫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鑫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鑫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71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长江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