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鑫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九建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03民初3160号
原告:河南鑫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170号院16号楼2单元3层东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568633492L。
法定代表人:王银锋,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龙生,盛佳丹(实习),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九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翠竹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7164836X。
法定代表人:王玉庆,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迪生,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西站北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5167XA。
法定代表人:刘长龙,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一帆、杜哲宇,该公司员工。
被告:信阳天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新六大街北段印象湖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072652980K。
法定代表人:段永刚,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魏巍、宁佳丹,该公司员工。
被告:信阳恒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七大道东方今典小区1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063812823B。
法定代表人:段永刚,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兵兵,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鑫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九建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信阳天恒置业有限公司、信阳恒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河南鑫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鑫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鑫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71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长江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