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927执保24号
申请人:河南鑫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170号院16号楼2单元3层东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568633492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星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珠江路48号1幢2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61DM448A。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河南鑫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5)陕0927财保12号民事裁定书。依据该裁定书确定的内容,本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足额的可供保全财产。本院将查询情况已告知申请人,并按申请人要求于2025年8月1日限额冻结了被申请人在中信银行(尾号7235_00000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尾号00156)内存款271000元,实际控制金额为4342.6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5年8月1日起至2026年8月1日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二)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5)陕0927执保24号案件已部分保全,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八月一日